***与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4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河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马钰翔(******),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
被执行人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二路与临西五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