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32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二路与临西五路交汇处房源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51144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万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