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3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罗执字第8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解洪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主父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