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9-26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三终字第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二路与临西五路交汇处房源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3)临兰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之夫***于2011年5月20日到原告处从事建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7月20日,***因在上班过程中,身体不适,后送到临沂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夫***生前与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临劳人***(2011)369号裁决书。原告对裁决书不服,于2012年1月3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临兰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一、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8月20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临人社工伤认(2012)2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临兰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被告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工认(2012)245号工伤认定。该行政判决已生效。
2012年9月10日,被告***向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告为其落实亲属***工亡待遇。该仲裁委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临劳人***(2013)第106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本案原告)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丧葬补助金20148元;二、被申请人(本案原告)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以上款项共计511448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2013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58元;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在原告处工作时死亡,视同工伤,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等为证。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被告要求原告为其亲属***落实工亡待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丧葬补助金20148元;二、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三、驳回原告***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系因病治疗,被上诉人方单方要求医院放弃治疗,导致***在48小时内死亡,工伤认定系基于错误的事实作出,上诉人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上诉人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上诉人处工作过程中因病死亡,已经依法确认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为视同工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依法支付丧葬补助金2014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