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5691号
原告:慈溪市龙山坦头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一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K49F3K。
经营者:胡余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咸昶村沙塘15-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2189367P。
法定代表人:柯建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龙山坦头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龙山坦头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龙山坦头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计720.50元,由原告慈溪市龙山坦头石材经营部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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