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4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9824650XL。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咸昶村沙塘****信用代码:91330206742189367P。
法定代表人:柯建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吉利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吉祥路**码:91330782MA28QWCN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宋荣,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宁波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义乌吉利发动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案外人浙江祥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宁波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其公司,并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宁波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未予准许)。故案外人浙江祥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本案讼争的诉讼标的及处理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波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62元,上诉人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楼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