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2264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咸昶村沙塘15-3号2幢。
法定代表人:柯建业。
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大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