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5077号
申请执行人**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仑区春晓咸昶村沙塘****。
法定代表人柯建业。
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敏。
申请执行人**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0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各款项共计7555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市北仑精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50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虞啸安
执 行 员 陈 彪
执 行 员 吴双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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