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亿龙水泥有限公司与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市离石区枣林乡刘家舍窼村
委托代理人:刘某、瞿某,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4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7楼703室
委托代理人:姚某,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南一巷4号16-5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委托代理人:徐某、尹某,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山右巷1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山泉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荣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市交城县天元小区物业楼三层
上诉人**亿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荣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亿龙水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由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该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虽然有约定管辖,但不能对抗专属管辖,因此离石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离石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管辖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办公楼的建设与各被上诉人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办公楼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各补充协议,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离石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部分管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约定无效。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东平
审判员  吕云锁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