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8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精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精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卜文礼
审 判 员 卞俊梅
审 判 员 何炳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丽娟
书 记 员 李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