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77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第八师一五二团。
原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322号。
第三人:***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26小区96栋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审判长 王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