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五二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审第三人:***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26小区96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莫 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