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青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青0223民初1867号
原告宏厦公司与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程东民,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智、董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检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1683086元被告向原告应退现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其他代扣款1833086元,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确定双方签订的付款及工程款抵房结算协议中剩余工程款1683086元仍由被告向原告以现金方式退还,三者并不矛盾,调解书确定的其他代扣款1833086元中,被告只代扣了律师费150000元,剩余1683086元至今既未代扣也未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故原告对其享有债权,应当予以确认。被告抗辩原告的确认债权金额发生变化,确认债权金额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双方另行协商,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四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宏厦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2、3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对工程款及工程款抵房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工程款1683086元、协议已被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青0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中再次确认剩余工程款1683086元仍由被告向原告以现金方式退还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宏厦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4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破产管理人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破产管理人经审查,对原告申报的1683086元债权不予确认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2原告宏厦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虽能证明原告债权人依据相应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原告的确认债权金额发生变化的事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向原告以现金方式退还的1683086元工程款原告是否享有债权,双方确认的债权金额发生变化后应由双方另行协商,故对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3日,原、被告就青海互助“东润国际名苑”工程项目付款及工程款抵房结算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2500000元,其中被告用互助县东润国际名苑房产抵账66855390元(详见协议)、扣除税费2082524元、维修金1190000元、资料费539000元、律师费150000元,剩余工程款1683086元被告向原告应退现金。2019年9月29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宏厦公司与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16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2019)青0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2500000元,其中被告用互助县东润国际名苑房产抵账66855390元、扣除税费2082524元、维修金1190000元、资料费539000元、其他代扣款1833086元。2020年12月25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青0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宏厦公司将A区住房5套、5-7号楼中间商铺239㎡退给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抵顶东润地产青海公司支付新华林建材的570余万元钢材款,8号楼商铺808.696㎡退给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互助县人民法院冻结东润地产青海公司名下账户中存款930万元属于原告宏厦公司,双方签订的付款及工程款抵房结算协议中剩余工程款1683086元仍由被告向原告以现金方式退还。后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一直未退还原告剩余工程款1683086元。2020年12月29日,互助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破产重整,重整期间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上述债权。2021年5月8日,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管理人审查后出具(2020)东润地产破管字第2-37号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
原告宏厦公司对被告东润地产青海公司享有破产重整普通债权1683086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宗连 人民陪审员 汪永浩 人民陪审员 梅永德
书记员 严福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