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5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东城1号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7221133067。
法定代表人:戴方靓,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黔0625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2022年1月13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就原审(2021)黔0625民初1008号案件的执行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张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