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4日出生,苗族,住
印江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代传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340200012011000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洪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