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1行审3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

法定代表人胡红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该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马列,该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

法定代表人王真,该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大足区人社局)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足人社监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田永远、熊雪梅、蒋玲等向大足区人社局投诉被执行人祥建公司拖欠工资。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祥建公司拖欠职工田永远、熊雪梅、蒋玲等人工资共计94870.07元。大足区人社局于2020年1月23日向祥建公司下达了大足人社监令[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祥建公司收到该指令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上述工资。

大足区人社局对祥建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大足区人社局确认祥建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故意拖欠工人工资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19日,大足区人社局向祥建公司作出了大足人社监理告[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存在的违法事实,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交待了陈述、申辩权。祥建公司于同年3月24日收到该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07条之规定,祥建公司经大足区人社局责令改正后,超过规定整改期限拒不改正,也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大足区人社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祥建公司予以从重处罚。2020年4月1日,大足区人社局作出大足人社监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祥建公司处以罚款14600元,且告知其复议权和起诉权。祥建公司同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16日,大足区人社局作出大足人社监罚催告[2020]1号《催告书》,告知祥建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4600元。祥建公司于同年10月22日收到该催告通知书后,至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15日,大足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大足区人社局作出的大足人社监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足人社监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46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灿

审判员 李联友

审判员 郎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