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1行审3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

法定代表人:胡红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列,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

法定代表人:王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足人社监理〔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拖欠其本单位工程部工作人员田永远2016年至2018年工资20825.05元、财务部会计熊雪梅2018年工资17456.63元、大足办公室工作人员蒋玲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工资56588.3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作出大足人社监理〔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田永远工资20825.05元、一次性支付熊雪梅工资17456.63元、一次性支付蒋玲工资56588.39元,并将支付凭据报送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0年10月22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1日作出的大足人社监理〔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其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大足人社监理〔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载明的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田永远工资20825.05元、一次性支付熊雪梅工资17456.63元、一次性支付蒋玲工资56588.39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灿

审判员 郎 平

审判员 李联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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