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12财保654号
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65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 燕
书记员 吴翻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