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334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李正东(特别授权),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波(特别授权),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
法定代表人:王真,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系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霜,女,汉族,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平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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