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民初1120号
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8277827X2,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大龙经济开发区石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贵州黔信(湄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真。
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金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喻 丹
书 记 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