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212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女,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湄(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比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 ***诉称,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建公司”)承建滇南绿洲中心医院建设。被告***原系云南全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及执行董事,被告**原系云南全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云南全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注销。被告***曾以云南全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挂靠祥建公司承建滇南绿洲中心医院二标段工程。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分项工程班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及单价、承包内容、工程质量、施工操作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双方明确的施工内容主要是:医技楼、地下室、连廊钢筋支护,按实际施工面积66元/平方计算。分项工程班组施工合同达成协议后,原告遂即组织施工,于2019年8月前全部完工并经被告***、祥建公司验收合格。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及祥建公司陆续支付工程进度款1,592,819.52元。2019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总工程款为2,048,819.52元,被告***、祥建公司已支付1,592,819.52元,未付456,000元。结算后,2020年被告***支付40,000元,案外人***代***支付120,200元,后原告返还被告***10,200元,现被告仍拖欠306,000元。结算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但三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来院。 祥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祥建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渝05破申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祥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渝05破181号决定书,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担任祥建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祥建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本案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渝高法[2021]96号)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管辖标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祥建公司的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破申34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渝05破181号决定书,该院已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受理对祥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8月28日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担任祥建公司管理人,***为管理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告祥建公司的破产申请,且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渝高法[2021]96号)相关规定,因祥建公司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