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戴亚福、惠州市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982民初204-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亚福,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蒋三国,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江畔花园**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文诉被告戴亚福、惠州市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惠州市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是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侵权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的侵权纠纷案,该事故的发生地是在广东省。被告戴亚福现已提供证据其是在深圳市居住;被告惠州市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惠城区。所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惠州市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王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本件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