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6703号之一
原告: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旧站路50-1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佟明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庚涛,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高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郭皓天,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常宇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与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天娇
审判员 彭佳妮
审判员 王岩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