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4756号
原告: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学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006098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