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475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彬,系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二段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5615W。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绥,系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松,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绥中宏添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滨海经济区25号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7574240K。
法定代表人:王金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明松、绥中宏添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5.00元,减半收取45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