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保3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二段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5615W。 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0Y0T3G77。 被执行人: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7722341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绥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查封被申请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33-105#、36-105#、36-6#房屋(坐落地点绥中县东戴河新区腾达路南侧、地博街西侧)予以查封。被申请人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佳兆业东戴河(滨海小镇)9-1-101#、9-3-701#、9-3-502#、12-1-1002#、12-2-802#、2-2504#、2-2304#、2-3205#、2-3007#、2-3008#、2-2305#、2-2306#、2-2808#房屋(坐落地点绥中县东戴河新区腾达路南侧、地博街西侧)予以查封。上述保全合计人民币7163965.69元整。”的(2023)辽1421民初205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日以(2023)辽1421执保32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分别向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对前述房屋予以查封,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本院称“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我中心提供办理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33-105#、36-105#、36-6#等房屋登记的相关手续,所以我中心暂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回复本院称“前述房屋已备案在领导小组名下,不能查封”;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23)辽1421民初205号民事裁定书并由专人签收;本院已对前述被查封房屋张贴公告向社会公示,查封期限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1日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1421执保32号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