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760号
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景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小木,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田风,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811元,由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