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初232号之三
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景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田风。
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阳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6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84.50元,由原告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