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执异43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湖西街道办事处金宝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金宝台村。
负责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赟,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宁誉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
被执行人:沈阳金牛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
在本院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6)***(3)合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6)沈法执字第490号。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06)沈法执字第4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沈阳金牛家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家屯区乔松路的面积为15000平方米的土地。
***请求中止本院(2006)沈法执字第49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内容,理由为:位于苏家屯区乔松路的土地,系1998年由原村支书在未取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下与被执行人沈阳金牛家私有限公司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由被执行人沈阳金牛家私有限公司征收上述土地,协议签订后,沈阳市金牛家私有限公司并未依约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土地一直由村民作为承包田使用,案涉土地中涉及的鱼塘也一直由村民承包养殖,因上述土地涉及动迁登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才知案涉土地已出让给沈阳市金牛家私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案涉土地征收征用未经村民同意,未报政府批准,私自发包,合同无效,案涉土地现仍应属村民所有,故申请中止执行。
经审查,根据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58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为沈阳金牛家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在对案涉土地予以查封时,该土地已登记在被执行人沈阳金牛家私有限公司名下,***主张该土地为其所有,但未能提供1998年该村与沈阳金牛家私有限公司针对案涉土地签订的转让协议已被认定为无效的证据材料,故依照现有证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市苏家屯区湖西街道办事处金宝台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钟洁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