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都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34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张堰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福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都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都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134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奉贤平安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申请人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奉贤平安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红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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