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都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3460号之二
原告: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福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龙,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都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9元,由原告上海凡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红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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