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10166号
原告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武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英
书记员 徐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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