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英塑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1816号
原告:上海英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腾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平,男。
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谊盛路XXX号第六幢152室。
法定代表人:曹庆。
原告上海英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8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答应2021年年底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上海英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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