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711号
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雪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男,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曹庆。
被告:上海福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福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50元,减半收取计36,175元,由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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