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15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谊盛路285号第六幢152室。
法定代表人:曹庆。
原告***与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屠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静虹
书 记 员 汪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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