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谊盛路285号第六幢1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6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根据业已生效的(2022)沪0116民初16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现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应予解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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