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95号
原告: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谊盛路285号第六幢1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