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谊盛路285号第六幢1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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