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民初21731号
原告:***,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XXX号第6幢。
法定代表人:周雄斌。
原告***与被告上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端
书 记 员
马晨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