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3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东赵巷南八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襄汾县******。住所。住所地:襄汾县******div>
负责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襄汾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