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东路1号西能科研与生产基地综合楼第十一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西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印四军。
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5号水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贡山县幸福路1栋。
法定代表人廖欣。
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