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初87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6号21楼2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64474T。
法定代表人:王俊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文,贵州碧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诉讼代表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敏,女,汉族,1996年8月18日生,住址广西宾阳县。该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被告二:贵州粤电从江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洛香镇洛香大道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DNFE139。
法定代表人:冯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
法定代表人:饶祯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敏,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翔,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田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5号水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8276(5-1)。
法定代表人:黄昌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帆,该公司律师。
被告五: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MXJ6A。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反诉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
法定代表人:郑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月、郑志钧,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粤电从江风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的工程款43929821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2月24日为1691298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材料价差及清场所增加的工程款及停误工费共395万元;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判令被三、被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原告对折价、拍卖粤电贵州从江雷家坡风电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2、依法确认第三人(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3、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600004.50元、违约金(逾期撤离场地、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其他违约行为)7600004.50元、因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840000元、竣工资料费760000.40元、可得利益损失10596869元、返还超付工程款9894652元;4、判令第三人(反诉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150836元、违约金(逾期撤离场地、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其他违约行为)1150836元、因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65000元、竣工资料费115083.60元、返还超付工程款1176522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两反诉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为共同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人承担支付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等责任。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承担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经济损失。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2020)黔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黔民终27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黔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将原来的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停误费等责任。
另查明: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0)桂01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对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0)桂01破申60号决定书指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再查明: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7月28日裁定受理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为由,要求本院裁定驳回起诉,由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而本案的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于2021年7月28日为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本院裁定其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69588元,予以退还;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317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山地
审 判 员 龙集东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齐蔚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