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36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大道十三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7994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9号***园甲2幢,公民身份号码911301006703××××。 法定代表人:***。 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诉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36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长寿信用社账户1390××××3722内的银行存款157177.41元(实际冻结24184.98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大街支行账户1013××××1192内的银行存款132992.43元(实际冻结12321.11元)。现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并决定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长寿信用社账户1390××××3722内银行存款157177.4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北大街支行账户1013××××1192内银行存款132992.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