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3692号 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大道十三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7994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9号***园甲2幢,公民身份号码911301006703××××。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17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17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5.89元,由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