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浪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金都大厦第902-9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青湖中心**。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狮山大道**之一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34442.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