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22民初1561号
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大道十三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大桥路1001号西湖春天会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利津县津八路以西的五处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利国用(2008)字第0078号、利国用(2008)字第0079号、利国用(2008)字第0080号、利国用(2008)字第0081号、利国用(2007)字第0179号)。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利津县津八路以西的五处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利国用(2008)字第0078号、利国用(2008)字第0079号、利国用(2008)字第0080号、利国用(2008)字第0081号、利国用(2007)字第017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