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金泉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辉县市金泉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林州市采桑镇大岭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反诉被告)辉县市金泉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赴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采桑镇大岭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辉县市金泉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采桑镇大岭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采桑镇大岭沟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采桑镇大岭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采桑镇大岭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建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