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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民初149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耀才,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凤,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1208号商铺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63097939T。
法定代表人:禤达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饶勇,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容县。
被告:防城港市高级中学,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渔洲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004993152037。
法定代表人:张培中,该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勇、防城港市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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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 宇
书 记 员 刘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