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民初110号
原告: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白羊墅村阳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史琎,经理。
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师街小区27号楼。
原告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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