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师街小区27号楼。
法定代表人武建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小学校,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平,校长。
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调字第4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小学校的银行账户存款940845.13元,利息及迟延支付履行金,仲裁费34695.00元,执行费15044.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康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杨天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艳